李某民、李某仃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2019.11.30“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国家强烈遏制的不法行为,但有些犯罪分子自认为“高明”,铤而走险,企图瞒天过海虚开增值税发票,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分子最终都落入法网受到惩罚。日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份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民和李某仃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先后共同(共同成立7家)或单独(李某民单独成立14家)在盐城市射阳县、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大丰区等地注册成立多达21家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通过本人和其他被告人孙某、胡某、刘某等人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发票面额收取一定比例开票费,为自己和多达39家购票的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400多份,虚开金额高达4.7亿,价税合计5.5亿。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民、李某仃、孙某、胡某、刘某、被告单位、被告单位负责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李某民、李某仃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孙某、胡某、刘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被告单位和被告单位负责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民和李某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以上被告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律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公司企业涉及较多的一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是否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虚开”指不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其次是虚开的目的,其目的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再其次是本罪实际是结果犯,造成实际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的虚开情形有四种行为,分别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那么现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呢?目前,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达到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2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目前每个省份在具体实施来说会有所不同。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期。日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处罚。
我们认为,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审判机关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的,均应适当给予从宽处理,既切实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基础上,又严厉打击这种行为,警示我们、违法犯罪碰不得。
笔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张桂江、束帅律师
< 上一篇
企业劳动用工如何防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