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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区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本团体的管理机关是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本团体与盐城市大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是中共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 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21、223、225、2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自律、调研、对外交流活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组织业务培训,设立网站,出版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与本团体业务范围相近或属于本团体服务范围。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理事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于同一个单位);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方式推选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会员代表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理事人数不超过50个的,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须为单数,且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被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的,常务理事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只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十)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开始筹备社会团体换届,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推荐)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商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商会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会长单位:6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3、理事单位:2000元/年

4、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经费用途

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会议费用

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出版信息费用

7、财政上缴费用

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商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前。

第八条 本商会会费使用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商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商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缴纳会费。

2、剥夺会员行使权力。

3、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经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