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选登)
2024.09.30日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诸暨某公司诉滨海某公司票据案
裁判要点:未发生真实交易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民间票据贴现脱离金融监管,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事实:舟山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南京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并注明可转让。后案涉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滨海某公司、诸暨某公司。2020年12月25日,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转账68万元,用途及附言为“购商承”。后诸暨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20日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均被驳回。2022年1月14日,案涉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诸暨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向滨海某公司购买票据的行为无效,滨海某公司应向其返还68万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支付68万元,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双方之间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故应互返票款。2023年8月30日,滨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诸暨某公司应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滨海某公司;三、滨海某公司应返还诸暨某公司贴现款。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民间票据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否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企业选择正确、可靠、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徐某诉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审查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若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无证据证明相对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基本事实:周某原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因缺少资金,向徐某借款。2013年9月5日,徐某向周某转账100万元。同年11月3日,周某还款50万元。2014年1月6日,周某向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伍拾万元整”,并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某建设公司印章。同时,周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后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建湖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个人向徐某借款,其在借条加盖公司章印未获某建设公司授权且借款未汇入公司账户,不构成职务行为;徐某亦未审查周某是否有权代理某建设公司对外借款,徐某并非善意无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代理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22年11月20日,建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上诉后,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人章关系异常情形下,原则上“认人不认章”,即看盖章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也直接决定被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加盖的是假章,也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成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本案也警示市场主体要依法行使权利,慎独自律,通过“马甲”获得的利益是暂时的,早晚要归零。
孙某诉徐某、孙某兵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仅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出借人,当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参照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律规定,对房屋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基本事实:2017年12月3日,徐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某作为还款保证。因徐某未按约还清借款,孙某便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孙某兵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徐某实际控制,孙某、孙某兵从未使用,且均同意在还清借款本息后将房屋过户给徐某。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无产权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认可是通过让渡形式上的所有权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2023年9月4日,射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徐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息;二、孙某兵在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后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某名下;三、如徐某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孙某对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上诉后,双方对还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意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首次就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担保功能。这种综合性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既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担保手段,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双方在交易中的信任与合作。
徐某诉张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
裁判要点: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违反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事实:2019年5月9日,徐某向张某转账50万元,委托张某购置沙丁链币,后张某向徐某钱包交付689919个沙丁链币。徐某称,约三分之二的沙丁链币被锁定不能支配,且均未进入交易所取得收益。张某称,徐某在能进入交易所交易时不交易,过错在于其自身。徐某多次督促无果,遂向张某索要资金,张某向徐某转账13万元。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响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沙丁链币属虚拟货币,围绕其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均应知晓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违法,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综合交易发生原因、合同履行情况、徐某的损失、张某的承诺等情形,酌定张某退还投资款比例的60%。2023年9月18日,响水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向徐某返还1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金融活动,都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法律行为。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投资理财要到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正规交易平台办理,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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