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复议、审判典型案例
2026.01.07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现选登部分行政复议、审判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要经营铸造机械、通用机械及其他相关设备铸造、销售。该公司租赁某乙公司铸造车间厂房、土地、设备设施,利用现有手续,在不新增工艺、产能的情况下经营生产。2022年12月,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租用的生产线铸造的成品涉及黑色金属。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某乙公司仅办理了排污登记。2023年3月,某生态环境局对某甲公司处罚27.6万元。某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某甲公司基于对某乙公司多年经营的信赖,主观故意较小,并及时停产停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办理排污许可证,又因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面临破产,该企业负责人仍带领下岗职工继续创业的情况。据此,复议机关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将处罚金额调整为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生动体现了“保障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旨。本案充分体现了在执法领域践行“处罚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理念,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护航一业”,真正释放专项行动的制度红利。
案例二:某人力资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2019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处罚幅度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值《民营经济促进法》刚刚施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应当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鉴于该公司在调查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及时停止业务,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属初次违法,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为认真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法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建议函》。后该局作出《变更决定书》,将罚没款金额调整为22万元。该公司认可变更决定并主动履行,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盐城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首次适用施行不久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裁判依据。案件审理中,法院贯彻执行新的法律规定要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原则,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发送建议的形式促成行政机关自行调整处罚幅度,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为同类涉企行政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三:某购物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购物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宣称其所销售的某款产品具有“抗老”“抗衰”功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该购物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提交材料,并及时删除了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经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较多,但涉案广告文章的实际点击量较小,分别为261次和91次,传播范围有限。2023年9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购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购物公司虽存在广告宣传不规范行为,但综合考虑其广告点击量较低、无证据表明实际销售受影响、属首次违法,且事后主动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等情节,认定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检察机关代表参与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审慎反思。听证会后,购物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广告审核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基于事实与法律,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购物公司随后主动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实质化解。
裁判意义:本案是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积极运用多元化解机制促使行政机关主动自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典型案例。审理中,法院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与鼓励自我纠错的立法精神,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监督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积极促进作用。本案的处理,既避免了不当行政处罚对企业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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